
2009年7月中旬的合肥,看守所里一切如常。监管人员念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,被告席上的陈同海只是在短暂的沉默后,点了点头,没有情绪激烈的反应,也没有过多辩解。家属小声说了一句:“要不咱们上诉?”他摆摆手:“就这样吧。”这一幕,和他父辈经历过的那种生死考验,形成鲜明对比。
有意思的是,若把时间往前拨回七十多年,陈家在战火年代面对的,是另一种生死抉择。一个是为民族存亡奔走的革命者,一个是在和平年代深陷贪腐的“商界明星”。同一个家庭,两代人的命运轨迹,竟偏离到了这种地步,这件事本身,就足够耐人寻味。
一边是抗日救亡与解放战争的枪林弹雨,一边是市场经济浪潮中权力与资本的勾连。父亲陈伟达在革命年代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,终身以党性自律自持;儿子陈同海则在企业改革和城市建设的浪头上迅速崛起,后来却在几乎相同的“决策权”面前,走向了截然相反的方向。两人的人生,恰好把“出身”和“选择”这两个词,拆得干干净净。
对于许多四五十岁、亲历改革开放全过程的读者来说,这样的对照并不陌生。不少家庭里,都有过“上一代打江山、下一代享福”的真实场景。遗憾的是,有些人没能守住底线,搞到最后,不仅毁了自己,也让老一辈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荣誉蒙尘。陈同海案,就是这一类故事中影响极大、讨论极多的典型。
一、父辈硝烟中的抉择

时间要拉回到1937年。9月淞沪会战爆发后,日军压力逼近,上海局势日益紧张。10月间,上海的青年学生自发组织起各种抗日救亡团体,大中学校学生会、社团纷纷响应,据当时的统计,参与的团体超过四十个。这些学生不是军人,却在宣传抗日、救护伤员、组织募捐方面冲在前面,成为当时上海街头一道特殊的风景线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这些看似“学生自治”的行动背后,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有组织地进行引导。为了把零散的学生力量有序整合起来,党组织派出了一批骨干参加领导工作,其中就包括后来大名鼎鼎的陈伟达。1937年初,他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,之后进入上海学生界开展领导工作。短短几个月内,他协助推动上海学联等组织的抗日活动,影响力迅速扩大,在当时的中共地下工作中,这一块是非常重要的一环。
抗战全面爆发后,战火很快从大城市蔓延到内地。1938年8月,根据组织安排,陈伟达被派往苏北地区,承担开辟新根据地的任务,重心是军事工作。苏北当时局势复杂,既有日伪势力,也有国民党军队,此外还有地方武装杂处,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多方夹击。在这种环境下,他一面依托与部分国民党军人之间的旧关系,开展统战和争取工作,一面发动当地工人力量,组建工人抗日武装,协助新四军在苏北站住脚跟。
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,苏北根据地的军事力量和组织体系都发生了明显变化。新四军部队在那一带的行动空间被逐步打开,一些要点据险之地逐渐被掌握,群众基础也随之巩固。不得不说,这些成果背后,有不少是像陈伟达这样中层骨干日夜奔走的结果,而他本人在这种环境中也积累起丰富的警卫、情报和保卫经验。
之后,随着新四军和苏北根据地形势的发展,陈伟达又奉粟裕之命,负责全区保卫工作,带队开展清查汉奸、打击特务、建立保卫制度等任务。那时的苏北,潜伏的日伪特务、打入机关的敌对力量并不少见,稍有疏忽,就可能出现情报泄露甚至领导机关遭袭的情况。为此,保卫系统在全区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严密的制度,对机关驻地、通讯往来、干部出入进行规范,这也是后来解放战争中许多机关能够比较安全运转的重要基础之一。
抗日战争胜利后,形势很快发生变化。中共中央考虑在大城市中发动武装起义,接管政权。按照当时的部署,陈伟达原本被派往上海,参与筹备城市武装起义。上海是旧中国的金融中心,租界林立,力量错综复杂,若在此一举成势,意义不言而喻。但随着国际国内局势的变化,加上准备条件还不成熟,中央很快叫停了这次起义计划。接到通知后,他奉命回到新四军军部,转而投入即将全面展开的解放战争。
1946年至1949年,华东战场逐步成为解放战争的主战场之一。粟裕、陈毅等率部先后在苏中、鲁南、孟良崮等地取得关键战役胜利,华东野战军由此迅速壮大。作为从抗战时期就一直在苏北、华东一线工作的干部,陈伟达也随部队辗转南北,为这些战役提供组织和保卫方面的服务保障。当然,这类工作往往不显山不露水,却决定着前线和后方能否协调顺畅。
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,许多在战火中成长起来的干部转入地方和中央机关工作。陈伟达先后在浙江、天津等地担任要职,先是浙江省委副书记,之后又调任天津市委第一书记,后来进入中央政法委担任副书记,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。可以说,从学生运动、苏北开辟、解放战争,到新中国政权建设,他几乎完整参与了共和国前期的主要历程,在公开出版的多种资料中,评价大多集中在“有战功”“有能力”“作风严谨”等方面。
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成长,外人普遍会认为,子女多少会带点父辈的影子。陈同海1948年9月出生在山东惠民,那时解放战争正处在关键阶段。几年后全国基本解放,他的童年是在新政权建立不久的氛围中度过的,家里来往的,多是军队干部、地方领导,谈论的主题,常常是战事、建设、纪律、组织之类的话题。这种环境,对一个孩子性格的塑造,其实很深远。
二、从炼油厂到“掌门人”
时间走到1980年代初,国家开启改革开放新阶段,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推动工业现代化的重点力量之一。石化系统当时属于资本密集、技术密集型行业,对国家经济发展举足轻重。1983年,35岁的陈同海进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油化工总厂工作,走上企业管理的前台。
镇海炼化当时还不算“巨无霸”,但地处沿海,紧邻航道,有天然的地理优势。关键在于,能不能抓住国际石油市场和国内需求结构变化的机会,把它做大做强。陈同海在这个节点进入,是赶上了一个风口。那几年,他在厂里分管的工作涉及引进技术、协调原油供应、优化生产结构等事务,算得上是摸得很清的业务型干部。
有一件事情,在不少业内报道里被反复提及:为解决原油配套和加工能力问题,镇海方面决定引进一套关键设备,涉及到外汇使用、国内审批和多部门协调。陈同海利用自身的“沟通能力”,一趟趟跑部委、跑外方,把设备引进落实到位。设备投入使用后,很快提升了装置运行水平,企业效益明显改善,镇海炼化成为大陆率先进入世界级炼油厂行列的企业之一。这一阶段,他在业内的口碑还是偏正面的,被认为能干、懂行、肯担责。
1986年底,组织上对他作了新的安排,他离开镇海炼化,转而主政宁波经济建设工作。宁波在当时并不是一线大都市,但沿海位置明显,港口条件好。地方要发展,就得在开放上动脑筋。陈同海在宁波期间,围绕招商引资、基础设施建设、产业布局等方面做了不少事情,有统计显示,宁波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这段时间确实有明显提升。那时候接触过他的人回忆,陈同海在会议上语速不快,话不多,行事看上去比较低调,调研也下得去,发展思路相对清晰。
有意思的是,正是在这段“政绩上升期”之后,他重新回到石化系统,并逐步走向权力顶端。1998年,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,他出任副总经理,成为中石化的“二把手”。五年后,又被扶正为董事长兼总经理,掌管这家庞然大物。那时的他,在集团领导层中属于最年轻的一批,人们对他的期待不小,媒体报道也经常使用“改革型领导”“经营能手”这类表述。
权力越大,所掌握的资源就越多,这一点在超大型国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。中石化不仅涉及油气勘探、炼化、销售等完整产业链,而且与各地政府、银行、外资企业都有密切合作,项目动辄上亿甚至上百亿。一位能够拍板的人,对资金投向、项目落地、设备采购、人事任用等方面,都有很强的话语权。
就在这一时期,陈同海的“花钱观”逐渐暴露。根据后来公开的报道,他曾对身边人说过一句话:“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,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。不花钱,怎么赚钱?”这句话乍一听似乎是在为“公关开支”辩护,但细想之下,逻辑很危险。一旦把“花公款”当作理所当然的工具,界限就变得越来越模糊,个人消费、关系费用、公务开支,很容易混在一起。
事实也证明,他不仅在公款消费上“挥金如土”,而且在工程项目、土地开发、业务合作中,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。调查结果显示,他受贿数额高达1.9亿多元,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。这里面既有现金,也有房产、股权、服务性好处等形式,时间跨度长,金额巨大,在当时的腐败案件中属于震动极大的类型。
三、“腐败联盟”与审判现场
要说陈同海案何以暴露,就绕不开另一位关键人物——杜世成。杜世成曾任山东省副省长、青岛市市长,在地方也算“政绩人物”。2001年前后,青岛谋划打造“大炼油”项目,试图利用港口优势,发展大规模炼油和相关石化产业。这一构想,和中石化的扩张需求不谋而合。于是,陈同海和杜世成开始频繁接触,双方合作推进这个项目。
从纸面上看,青岛“大炼油”项目完全可以包装成一项“推动地方发展”的重大工程:投入大、带动强、周期长。表面上是区域经济规划,实际上,工程建设、土地流转、资金安排等环节都为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。据后来查证,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挪用建设资金、土地开发违规等一系列问题,相关房地产项目也在其中穿插运作,资金流向复杂,存在明显的权力寻租痕迹。
更具讽刺意味的是,在利益捆绑之外,陈同海和杜世成在个人生活上也纠缠不清。通过他人介绍,李薇先与陈同海建立起“密切关系”,之后又在陈同海牵线下结识杜世成,成为杜的情妇。三人围绕项目、资金、情感形成一种诡异的“联盟”,这种畸形关系,在不少纪实报道中被形容为“权、钱、色交织的腐败链条”。从法律角度看,男女关系本身不构成犯罪,但在权力交易中扮演“中介”和润滑角色时,问题就变得十分严重。
2006年,随着中央反腐力度加大,杜世成被立案调查。青岛大炼油项目、中间的资金流向逐渐被翻出来。在调查延伸过程中,陈同海的问题随之浮出水面。有关部门注意到,中石化与青岛合作项目中资金安排异常,一些与陈同海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个人,利用项目谋利的情况十分突出。相关线索被层层上报后,调查范围迅速扩大。
2007年6月,在上级压力之下,陈同海向组织提交了一份书面检查。从公开报道来看,他在文字上承认了一些“工作中的疏忽”和“作风问题”,试图把问题控制在一个相对可控的范围内。但这一动作本身,反映出他已经意识到“上面在查”。之后的事实也印证了这点: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,他频繁操作资金账户,转移资产,提取和转走的资金超过一亿元,为潜在的外逃做准备。
然而,在当时的监管和侦查体系之下,这种行为并没有逃过监控。相关部门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后,很快锁定了关键账户和关联人员。随着证据链的完整,案件性质从“经济违纪问题”迅速升级为严重职务犯罪。对陈同海的立案侦查正式启动,范围不仅包括中石化时期的行为,也追溯到他在地方任职时的部分问题。
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,细节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。行贿人的身份、行贿方式、受贿金额、时间节点,这些都被逐渐披露。许多普通民众在看到“1.9亿”这个数字时,很难想象这是一个人能收受的数额,有人甚至算了一笔账:按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,几百年都挣不到这么多钱。正因为如此,舆论中对案件的愤怒情绪相当明显。
2009年7月15日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: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死缓判决一经公布,不少人表示无法理解,认为以其受贿数额之巨,应当立即执行死刑。然而,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考量体系,不仅看数额和情节,也看被告的认罪态度、退赃情况以及对侦查提供的协助。
据参与办案的有关人士介绍,陈同海在案发后,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,并提供了其他人犯罪线索,配合调查力度较大,认罪态度相对较好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这些因素会对量刑产生直接影响。经过综合考量,法院最终作出死缓判决。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,若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,且有悔改表现,期满后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,在陈同海案中,相关报道提到其死缓期满后可能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依法享有十天内提出上诉的权利。对很多大案要案当事人而言,即便胜算不大,也会提出上诉,以期在量刑上再争取一点空间。但在这个案子中,陈同海拒绝了家人的劝说,没有提出上诉。这种态度,可以理解为一种“认账”,也可以看作在巨大压力面前的一种放弃。无论如何,这个选择,让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快速地走向终结。
案情公开后,社会各界的讨论很快蔓延到另一个层面——他的家庭背景。媒体提到,他出身于著名革命干部家庭,父亲为新中国的建立和政权建设付出了一生心血,有战功、有口碑。对照之下,儿子却在和平时期用权力换取金钱和享乐,让这个老革命家庭蒙受耻辱。有人感叹:“陈老一辈人打了一辈子仗,没给组织抹过黑,晚年却要面对这样的结局。”
从法律角度看,个人犯罪只能由个人承担,不能把责任简单推到家庭。可在中国的社会语境里,“祖宗脸上有光”这句话,对很多老一辈人来说有着很重的情感意味。对于陈伟达这样的老干部,看到自己的儿子被公开宣判受贿上亿,判处死缓,心理冲击可想而知。史料报道中虽未详细记载他当时的反应,但“失望”二字,几乎成为各类文章中反复出现的评价。
回看这一前一后两代人的轨迹,一代人在枪林弹雨中冒着生命危险,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约束完成任务;另一代人在改革开放的舞台上,从技术干部成长为大型央企“掌门人”,却没能守住权力的边界。出身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清廉,家庭履历也不是一张终身免检的“政治安全证明”。制度之下,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这一点,在陈同海案中体现得非常直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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